《聊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出台
为推进城乡统筹,完善保障体系,加强和改进居民医疗保障,聊城市出台《聊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该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与该办法不一致的,按照该办法执行。
据了解,该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下列人员:具有本市户籍且年满18周岁的农村居民和城镇非从业居民;城乡托幼机构儿童、中小学校(含中专、技校)在校学生和其他具有本市户籍、未满18周岁的居民;普通高校、高职院校全日制在校学生;在我市长期居住的外市户籍人员。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参保居民个人缴费和各级政府补助资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年缴费制度,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收入状况、医疗消费需求、基金收支等情况提出建议,报经市政府同意后,适时调整政府补助和个人缴费标准。
2015年按以下标准筹集资金:每人每年120元,政府补助每人360元。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及因病造成生活特别困难并经当地政府批准的其他人员,个人缴费部分通过城乡医疗救助等渠道予以资助。有条件的乡(镇)、村集体可对农村居民参保给予资金扶持。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对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给予缴费补助。高校学生、市属以上中专和技校学生政府补助资金由市及以上财政承担;其他居民的政府补助资金由市及以上财政、县级财政分担。市、县两级分担额度,由市财政部门提出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确定。对重复参保缴费的,不予重复补助,不予重复报销待遇。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综合考虑全市经济发展水平、医疗资源分布状况、医疗消费水平、物价指数等因素,根据基金运行情况适时调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和住院起付标准、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和报销比例等。参保人员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纳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具体政策另行制定。参保居民患有国家认定的甲类传染病和大规模流行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建立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做好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实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同步结算服务。
视基金年度结余情况,对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较重的参保居民,由高及低差额补偿医疗费。此外,新出台的《聊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还特别指出,居民实现就业的,应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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