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社局下发文件启动济宁市居民大病保险工作
为进一步健全我市居民医疗保障体系,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近日,济宁市人社局会同市发改委、财政局等六部门下发文件,启动我市居民大病保险工作。 居民大病保险,是指居民一个医疗年度发生的住院(含门诊慢性病和特殊疾病)医疗费用,经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居民大病保险再给予补偿。居民大病保险适用于全市所有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的人员。我市大病保险特点是提高筹资标准、增加了补偿病种、扩大了补偿目录范围和定点医疗机构。全市居民大病保险制度从2014年7月1日起实施。对2014年1月1日以来发生的居民大病医疗费用按照本规定进行补报。跨年度的医疗费用,按所属年度分别进行核算,对符合大病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按相应政策规定分别进行补偿。 2014年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35元,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拨,个人不缴费。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万元,个人累计负担合规医疗费用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部分补偿50%,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部分补偿60%。一个医疗年度内,居民大病保险每人最高补偿20万元。为做好大病保险工作衔接,确保参保人员待遇不降低,2014年对20类重大疾病单独给予补偿。自2015年起居民大病保险不再执行20类重大疾病补偿政策,统一按医疗费用额度进行补偿。城乡居民患20类重大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部分,补偿73%,1万元以下的部分补偿17%。患20类重大疾病以外的其他疾病发生的住院(含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按医疗费用额度补偿的办法给予补偿,但按额度和按病种补偿合计,每人每年最高给予20万元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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