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26
633
15日下午,从人社局获悉,我市自2014年1月1日起,对用人单位1级至4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
15日下午,从人社局获悉,我市自2014年1月1日起,对用人单位1级至4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分别按276元、266元、256元、246元的标准增加。日前,山东省人社厅与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2014年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规定此次调整工伤保险待遇对象范围为2013年12月31日前,用人单位中享受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工伤退休人员)、经批准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含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人员)供养亲属。
据了解,伤残津贴按照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分别每人每月276元、266元、256元、246元的标准增加;生活护理费以2013年度青岛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557元为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比例确定;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配偶每月增加105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80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20元。此项待遇将于7月底前发放到相关人员手中。
先生
女士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