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大病保险提前四年建立今年将率先实现省内即时结算
厦门的大病保险经过十多年的发展,保障对象从职工到全民、保障水平从低到高
有效化解了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风险,真正实现了“病有所医、医有所保,小病无忧、大病不愁”的保障目标。最初,厦门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只有企事业单位参保职工,现在已覆盖所有参保人群。现在在厦门,无论是本地人还是外来工,无论是职工还是无工作的城乡居民,无论是老人还是小孩,只要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就同时享受一份大病保险。
参保人数从最初的19.26万职工发展到现在覆盖259万本市职工、外来员工和城乡居民,增长了12倍。厦门医保经过10多年的发展,保障水平不断提高,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由最初的4万元提高到现在的10万元。2013年下半年起,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比例从原来的75%提高到80%,大大超过“2012年国家发改委等六部门印发《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的大病保险报销比例不低于50%”的要求,超出了30%;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从原来的21万元提高到35万元,提高了14万元,加上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10万元,目前,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综合保障水平达到45万元,是2013年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41360元的10倍,远远超过国家规定6倍的标准。
厦门大病保险建立之初是为了解决参保职工患大病时大额医疗费负担问题,现在还取得了其他效益:提高了医保基金的使用效率,社保部门每年节约人力成本、系统建设及维护费用200余万元;通过社保经办机构与保险公司管理互补、联合监管,加强医疗费用监控,2010年-2013年,在审核异地就医居民850例中,发现多起使用假发票、假清单的情况,挽回损失50余万元。政策解读保障所有疾病个人无需垫付在一个社保年度内,当参保居民发生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后,厦门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就开始起作用了。
参保城乡居民都享有大病保险李钦辉介绍,从2007年以来,厦门逐步将城镇居民、未成年人、农村居民和大学生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2008年构建了城乡一体化的医保体系,实现了所有参保居民在个人缴费、财政补助、医保待遇等方面的统一。2010年,厦门将所有城乡居民纳入大病保险参保范畴,实行与职工一样的大病保险制度,实现了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在制度设计上的全覆盖和城乡一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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