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的“大病保险”可实现“二次报销”的目标
近日,我市出台《台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整合城乡医保制度,建立和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进一步提高我市城乡居民的医疗保障水平,该办法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据了解,当前,台州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实行的是两种不同的医保制度。城镇居民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农村居民则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后,这种状况将会发生改变。市人力社保局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处处长谢林:“从明年1月1号开始,市政府打破城乡壁垒,在医疗保险待遇上,就我们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实行统一的待遇。”在整合城乡医保制度的同时,新规还建立了大病保险制度。
根据规定,在一个医保年度内,参保人员因特殊病种门诊和住院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报销后部分的自负费用可以通过大病保险基金进行“二次报销”市人力社保局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处处长谢林:“对我们城乡居民2015年1月1号以后产生的医疗费用,如果自负部分超过2.5万元以上的部分,除了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的基础上,再由我们大病保险基金来进行报销,报销比例不低于50%。”
具体的支付比例为,个人负担2.5万元以上至5万元部分,大病医保基金将为参保人支付费用的50%;5万元以上部分,大病医保基金将支付60%。大病保险制度建立后,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员,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医疗费用后,将可以再次享受大病保险报销,以进一步减轻医疗费用负担。只要是原先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都可以享受大病保险,不需要办理任何手续。届时,我市475万参保的城乡居民受益。
此外,《暂行办法》还规定,非台州市户籍,但在参保地行政区域内各类中小学、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也可以参加台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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