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将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单位的管理
1月6日,记者从日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市人社局近期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定点单位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品经营单位(以下简称定点单位)管理。记者从该通知中了解到,今后医疗保险定点单位资格申报时间由原来的每年6月调整为3月、8月。
定点单位的申报条件也进行了规范。药品经营单位申请医疗保险定点资格,区县以下农村药品零售企业应至少具备一名执业药师(中药师)和一名药师,区县(含)以上城区药品零售企业及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至少具备两名执业药师(中药师),或者一名执业药师(中药师)和一名主管药师(中药师);申报的法定负责人(企业负责人)或质量负责人应为具备执业药师(中药师)或主管药师(中药师)资格的在职在岗人员;其他聘用在岗的执业药师(中药师)或主管药师(中药师)应为67周岁以下人员。门诊医疗机构申请医疗保险定点资格,应至少一名中级以上职称且65周岁(中医70周岁)以下的执业医师和一名55周岁以下的执业护士,其他聘用在岗的退休执业医师应为67周岁(中医70周岁)以下人员。
村居(社区)卫生室申请居民门诊统筹定点资格,应符合《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1〕31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1〕53号)规定条件。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确认纳入省统一规划设置的村(社区)卫生室,于2014年12月30日前统一纳入居民门诊统筹定点范围;其他村卫生室申请居民门诊统筹定点资格,应至少配备一名65周岁(中医70周岁)以下的执业医师。对定点单位进行资格审定时,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诊疗项目、诊疗科目、服务设施、服务对象等,实行定点资格限定范围和有效期限审批,并在定点资格证书上注明。定点资格有效期限一般为3年。
定点单位应在定点资格有效期限结束前90日,按规定的定点资格申报标准和渠道上报资料,审核确定新的定点资格和有效期限。记者还了解到,具备定点单位资格的机构如果考核不合格将被淘汰。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经营单位的年度淘汰数量,分别按不低于总量的2%确定,对考核不及格的,实行一票否决。此外,定点单位不按要求签订协议1年以上的,取消定点资格,且在3年内不予受理申报定点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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