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的大中专生可享城镇居民基本的医疗保险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教委、市财政局、市卫生局日前联合下发文件,明确凡坐落在天津市范围内的中央部委直属普通高等院校、外地驻津普通高等院校和本市大中专院校的学生,包括普通本科院校、高职高专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都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一、按照属地管理,明确适用范围:凡坐落在天津市范围内的中央部委直属普通高等院校、外地驻津普通高等院校和本市大中专院校(包括普通本科院校、高职高专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等)全日制学生,均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建立以社会保险为基础,商业保险为补充的学生医疗保障体系: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指导意见》精神和市劳动保障局、市教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天津市学生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津劳社局发[2008]87号)有关规定,各级各类学校(含中小学)和托幼机构应当组织并确保学生儿童先行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任何学校和托幼机构不再组织学生在未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情况下,参加商业医疗保险。各级各类学校做好学生儿童参保组织工作,并协助做好医药费报销。
三、开立专项财务科目,代收学生医疗保险费:为方便学生儿童参保,各级各类学校(含中小学)和托幼机构可直接代收学生儿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存入“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专项财务科目,用于基金暂存、解缴。经办机构应积极协调各指定银行,完善缴费服务,确保学校缴费及时到帐,以保证学生儿童及时报销医疗费用。
四、学生儿童参保细节:为了做好学生、儿童参保工作,文件还明确了有关政策问题:
一是延长参保缴费期,2009年度以院校为单位参保的缴费期延长至2008年12月31日;
二是继续做好困难学生、儿童参保工作,属于低保、重度残疾、特殊困难家庭、享受国家助学贷款范围的学生或儿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照有关规定继续享受全额政府补助。非本市户籍的重度残疾、享受低保和享受特困救助的学生或儿童参保身份认定标准与本市学生、儿童的认定标准一致;
三是完善大学生就医政策,对于具有本市户籍的已参保学生在外地就读期间,以及在本市学校就读的已参保外地学生在原籍期间发生的普通住院医疗费用,可以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报销范围和标准支付,但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转外地就医的相关审批手续;
四是将具备条件的大中专院校卫生院等医疗机构纳入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在天津大学、南开大学、天津商业大学等校办医院纳入定点管理的基础上,积极开展大中专院校学生门(急)诊报销制度试点工作,探索大学生普通疾病门诊报销工作,待条件成熟后向全市推广。
保险方案
热门文章
最新文章
先生
女士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