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区职工医疗保险政策有五大变化是什么?
《宁波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实施两年来,运行平稳顺利,总体状况良好。但是,在具体实施中,也反映出四个方面问题:
一是部分大病患者个人医疗费负担较重;
二是参保人员就医分布集中在大医院;
三是重大疾病救助基金支付压力逐年增大;四是年度住院医疗费15万元以上部分没有解决渠道。4月8日,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市区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从5月1日起,对市区现行职工医保政策作适度调整和完善,适当提高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引导参保人员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资源。那么,调整后的医保政策主要体现了哪些变化呢?记者采访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变化一:职工医保缴费标准适当调整新政策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外来务工人员大病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和结构进行了调整,缴费基数的规定不变。政策调整前后的缴费比例和结构见下表:对失业人员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上述个人及单位缴费部分均由个人缴纳。
变化二:部分人员医保个账计入比例有提高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计入比例的调整涉及退休人员和35周岁以下在职职工,计入基数的规定不变。企业在职职工(包括参照企业职工享受医保待遇的个体工商户、失业人员及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和企业退休人员(包括参照企业退休人员享受医保待遇的其他退休人员)的个人账户计入比例调整如下:
变化三:门诊医疗个人负担适当降低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个人负担降低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降低门诊累计自负额度标准。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当年计入资金用完后,年度内门诊累计自负的额度标准,45周岁以下从1500元调整到1000元,45周岁(含)以上至退休从1000元调整到700元,退休人员从500元调整到400元。
二是参保人员年度内门诊累计自负额度超过标准后,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就医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按不同人员类别提高;在三级医院及其他医院就医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不变。门诊医疗费进入共负段后基金支付比例见下表:
变化四:住院医疗个人负担适当降低住院医疗待遇调整涉及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和外来务工人员大病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个人负担降低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降低住院起付标准并调整医院分类。具体见下表:
二是参保人员年度内住院医疗费超过起付标准后,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住院就医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在三级医院及其他医院就医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不变。
三是参保人员年度内住院医疗费累计超过7万元的,7万元以上部分不管在哪个类别医院住院,大病救助金支付比例均提高5个百分点,且取消了大病救助金支付最高限额,年度内住院医疗费累计超过15万元的,可直接进入大病救助金支付渠道。住院医疗费基金支付比例见下表:变化五:增加特殊病种治疗项目特殊病种治疗项目调整涉及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和外来务工人员大病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原6个项目基础上增加血友病治疗项目。
特别提醒这次政策调整适用市区统筹范围的用人单位及参保人员。上述这些政策将从2008年5月1日起执行。5月1日起,相关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将按新政策规定计入,门诊医疗待遇、住院医疗待遇将按新政策规定结算,特殊病种治疗项目也将调整。涉及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外来务工人员大病医疗保险缴费比例的调整,用人单位和失业人员、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自2008年5月份起按新政策规定申报(已参保人员不需要重新申报),6月份起按新政策规定征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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