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城镇职工基本的医疗保险明天将正式启动
经市政府批准,《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已经出台,从明天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将在全市正式启动。今天上午,市政府召开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动员大会。
《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是根据国务院的原则精神,又紧密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的。本市实施的医疗保险制度,是一种“费用分担,统账结合”的全新医疗保险模式,以基本医疗保险为基础,以门(急)诊大额医疗费补助、大额医疗费救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等为补充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基本原则是:基本医疗保险坚持“低水平、广覆盖”,实行属地原则管理和全市统筹,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资金相结合,以收定支、收支平衡。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将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组织及其职工纳入了覆盖范围。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职工和退休人员可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职工和退休人员不能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按照本市统一规定,在医保实施初期,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暂不列入参保范围。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确定为9%+2%,即用人单位按照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9%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2%缴费。职工个人的缴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费的70%用于建立统筹基金,其余30%划入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的个人账户。
对不同人员分别确定了不同的划入比例,其中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其个人账户的额度高于在职职工。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和部分特殊病种的门诊医疗费用,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在定点医疗机构门(急)诊、社区服务站就医和定点药店购药及住院医疗费个人负担部分的费用。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年度内第一次住院按照本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10%确定,第二次及以上住院的为本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确定。起付标准以下部分,从个人账户支付或由个人支付。统筹基金在一个年度内的最高支付限额,按照本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4倍确定。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统筹基金为在职职工支付85%,为退休人员支付90%。
此外,本市医疗保险制度还对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下岗职工、失业人员等一些特殊人群制定了相应的医疗待遇照顾政策。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杨新成,副市长俞海潮出席了今天上午的动员大会并讲话。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作了说明,卫生局、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别作了发言。
保险方案
热门文章
先生
女士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