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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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减轻人民群众大病医疗费用负担,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南通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发改委等六部门《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及江苏省有关文件,结合本地实际,于本月出台了《南通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意见(试行)》。
意见指出,凡南通市范围内参加当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的人员均为大病保险的被保险人。2013年度大病保险资金市区按每人30元标准筹集,居民个人不缴费,从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基金结余中筹集。结余不足或没有结余的地区,在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年度提高筹资时统筹安排大病保险资金。
从明年开始,建立起财政统筹补助资金和居民个人合理分担的大病保险筹资机制。城乡低保家庭、特困职工家庭以及重残人员家庭的成员,大病保险费由财政解决。具体到大病保险保障范围,指一个年度内个人负担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其中,城镇居民医保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住院及规定限额内大病门诊的医疗费用。目前,参保人员个人年度大病保险起付标准暂定为一万元,超过该起付标准的医疗费用,5万元以内,大病保险支付50%,5万元到10万元之间的,大病保险支付60%,10万元到20万元之间的,大病保险支付70%,20万元以上的,大病保险支付80%。
南通市城镇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从本月起开始实施,新农合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从明年1月1日起实施。实施后,原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农合二次补偿政策终止实施。据了解,南通市区有108万人纳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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