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兰州灵活就业人员接续医疗保险新标准确定
昨日,记者从兰州市人社部门获悉,根据省人社厅、省统计局(甘人社通[2012]186号)和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兰政办发[2012]193号)文件规定,兰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应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标准自2013年7月1日起按当年公布的社会平均工资为标准,调整后的标准为2012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货币年工资38440元,每月3203元,目前,灵活就业人员应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为:每月3203元5.4%=172.96元;12个月缴纳基本医保2075.54元;每月大额医疗保险费13.72元;12个月缴纳大额医疗保险费164.64元;合计每月缴纳医保费172.96+13.72=186.68元。
据城关区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已在城关区人力资源市场登记办理过医疗保险的人员,须于办理登记之日起12个月内到就近兰州银行存入次年医疗保险费,以免因账户余额不足造成断保为参保人员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行按年预缴、按月扣款,预存时可多存,当月扣款在存折上有记录可供核查。
据了解,凡档案在城关区人力资源市场托管,并在市场缴纳了养老保险费人员均可办理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办理时,须持档案托管手册、身份证到兰州银行张掖路支行办理医疗保险费开户手续并预存2800元的应缴费额(首次参保预留资金不得低于15个月)。新参保人员持档案托管手册、医保开户存折、身份证(原件)、一寸彩色照片两张(背面写名字),在城关区人力资源市场社保处登记办理新参保手续,缴费满6个月后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和大额医疗保险待遇。
此外,接续养老保险的人员须持医保开户存折、身份证原件、原单位发放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证、社会保障卡在城关区人力资源市场社保处登记办理接续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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