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泰州市区城镇居民可享大病保险
个人自付合规费用超过1.5万元的部分将分段补偿为了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日前,市人社局、财政局联合下发通知,7月1日(其中学生从9月1日)起,市区16万名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员开始享受大病保险,个人无需另外缴费,就可多报销一部分医药费。
不用多缴费,即可多报销
据悉,大病保险是对城乡居民因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报销,目的是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2012年8月30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卫生部、财政部、人社部、民政部、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六部委《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布,明确针对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参保(合)人大病负担重的情况,引入市场机制,建立大病保险制度,减轻城乡居民的大病负担,大病医保报销比例不低于50%。
“市区所有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均被作为大病医保的被保险人。”市人社局医保处负责人易纯说。据介绍,大病医保2013年度筹资标准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按每人每年25元的标准划拨,个人不用另外缴费。以后年度还将根据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资标准、补偿比例等情况适度提高大病保险筹资水平。
根据有关规定,大病保险交由商业保险公司承办,近期将通过政府招标形式确定,从7月1日(其中学生从9月1日)起开始结算。具体的报销方式也将在招标结束之后确定。比大病二次补偿更优惠“大病保险中的‘大病’并不是病种的概念,落脚点在于费用,只要医疗费用超过标准就符合保障条件。”易纯说,市区起付标准定为1.5万元,也就是说,个人自付的合规费用超过1.5万元以上部分的,实行分段补偿。具体补偿标准为:1.5万元以上至10万元的部分,按50%的比例补偿;10万元以上部分的费用,按60%的比例补偿。结算年度从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止(其中学生从当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今后年度按省人社厅文件规定适时调整起付标准。
与大病二次补偿相比,大病保险更为优惠,大病二次补偿是指市直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含居民医保和少儿学生医保)住院类自付费用(不含非医保费用)超过2万元(含2万元)的,可享受大病二次补偿。报销比例按不同数额递增,一年一人最多能获得补偿3万元,而大病保险不封顶。例如一位居民治病花去了10万元,假设2万元不在医保目录范围内,需居民自己负担。剩下的8万元,按规定基本医保可报销5.6万元左右,剩下2.4万元,大病二次补偿仅可报销800元,而有了大病保险之后,超过1.5万起付标准的部分是9000元,可报销50%,合计4500元,比以往可多报销5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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