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困难居民大病医疗救助开始启动
7月12日,兰州市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启动暨签约仪式正式启动。市民政局与省人民医院等四家医院签订医疗项目执行合作协议书。这意味着,我市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救助不仅涉及永登、榆中、皋兰三县的农村居民,还延伸到了全市所有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困难群众。
据了解,市民政局根据民政部、财政部、人社部、卫生部等四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工作的意见》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我省集中连片特困地区贫困县农村贫困家庭七种重特大疾病提高医疗救助标准意见的通知》精神,在充分论证和调研的基础上,结合基层医疗救助工作实际,在省上七种重病的基础上增加了肾衰透析、恶性肿瘤、器官移植及抗排异治疗,确定了十种疾病作为我市重大疾病救助病种,适时出台了《兰州市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方案》。
《兰州市城乡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方案》对救助人群、救助病种、定点医疗机构、救助程序、救助方式、费用结算,资金筹集等方面进行了具体规定。救助对象从甘肃省集中连片特困地区58个贫困县的农村贫困家庭扩展到了全市城乡困难家庭;救助标准由过去医疗救助每年不超过3万元提高到了每年救助资金累计不超过6万元;指定协作医院积极探索一站式医前救助。同时,将患重特大疾病年实际支出医疗费用超出家庭总收入的对象和农村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在扶贫线以下的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对象纳入救助范围。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全市民政部门结合救助工作实际,不断增强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综合效能,适时建立了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着力减轻重特大疾病患者的医疗负担,使困难群众在基本医疗方面的困难得到了及时有效地保障,现在又把重特大疾病纳入救助范围,使现行医疗救助制度得到进一步充实和完善。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是我市社会救助工作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标志着医疗救助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成熟,事关困难群众的福祉。
八种救助标准据记者了解,《兰州市城乡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方案》中所指医疗费用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农村新型合作医疗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救助对象因患上述前八类重特大疾病住院治疗的,经各类医保报销、减免、补助后,首次住院医疗费用在以下额度之内的,民政部门按实际自付费用予以全额救助,超出部分和之后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兰州市城乡医疗救助试行办法》中规定的比例予以救助,每年累计救助上限为6万元。1、先天性心脏病患者:3万元;2、儿童急性白血病患者:6万元;3、重度精神病患者:0.8万元;4、妇女乳腺癌患者:1.3万元;5、妇女宫颈癌患者:1.5万元;6、儿童脑瘫患者:1.2万元;7、需手术治疗的老年性白内障:单眼0.2万元,双眼0.4万元;8、肾衰透析住院治疗的: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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