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是什么?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保障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甘劳社发[2003]83号)和《庆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庆阳市城镇户口,在劳动年龄范围内(指16岁以上,男60岁以下,女55岁以下),具有劳动能力的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下岗失业人员中自谋职业实现再就业人员,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时间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
第三条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实施县级统筹,西峰城区的灵活就业人员与基本养老保险同步参加市直或西峰区的统筹。市县(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综合管理工作,各级社保经办机构承担具体经办业务。
第四条灵活就业人员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时,凭本人身份证、户口本、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社区就业证明等证件向所在辖区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社保经办机构要及时、快捷地为灵活就业人员核定缴费额、确定首次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时间。灵活就业人员凭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单,到所在辖区地税部门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五条为了协同推进社会保险工作,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可自愿选择参加其它社会保险。
第六条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还要参加大病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同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同时核定,其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全部进入统筹基金,暂不建立个人账户。
第七条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以上年度全市社会平均工资额确定,以6%的比例缴纳。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个人按照2%的比例缴纳,由业主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其余4%由业主缴纳。
第八条灵活就业人员可选择按季度、半年、年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时间为每季、半年、年首月1-10日。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率可随着经济发展作适当调整,其调整幅度与城镇职工缴费率基本保持一致。
第九条各统筹区要按照“一人一户”的办法,对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收入、医疗费用支出项目建立台账,单项进行统计分析。
第十条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重新到未参保单位就业的,本人可按本办法及时续缴医疗保险费。到参保单位就业后,应在当月内到所在辖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同时由用人单位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如果灵活就业人员再次失业,须在失业后的次月底之前,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登记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后,设定6个月待遇享受等待期。等待期满后才能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后,社保经办机构为其核发《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证》。需要住院治疗者,应向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可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其住院医疗费先由本人垫付,待出院后再凭住院费结算票据、用药清单和出院证明到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标准审核报销。根据资金筹集使用情况,报销比例可适时调整。
第十三条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须按时交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得中断缴费。因故中断缴费时间在三个月之内又续缴者,在补缴中断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可继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在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内者,在补缴中断期间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从续缴之日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住院医疗费不予支付;中断缴费在六个月以上又续缴者,按首次参保对待。
第十四条灵活就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办退休手续的,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15年的(未缴够规定年限应予补缴),按全市社会平均工资3%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灵活就业人员也可通过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或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实现整体参保。
第十六条灵活就业人员就业形式多样、流动性大,各统筹区社保经办机构要建立完整的个人档案资料,做好个人缴费、待遇支付记录。其就业状况发生变化时,要及时调整或更改个人信息,做好医疗保险登记情况的变更服务。
第十七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管理,做好政策宣传工作,为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创造良好的氛围。要主动与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沟通联系,协同推进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工作。
第十八条各县(区)按照本办法可以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从2006年起施行。庆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庆阳市财政局庆阳市地税局庆阳市卫生局甘肃:聚焦重点实现项目带动行动新突破“3341”项目工程的确立,是站在与全国同步进入全面小康社会、建设幸福美好新甘肃的高度,对实施“项目带动行动”的有力深化。全省上下要创新方法,强化保障,进一步形成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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