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张家口市:农民工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标准将有较大幅度的调整
河北张家口市调整农民工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标准日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出通知:从明年1月起,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被认定为工伤的农民工及其符合享受抚恤金条件的供养亲属,其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标准将有较大幅度的调整。此次待遇标准是依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下发的《关于调整农民工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而做出的调整。
按照规定,满16周岁不满30周岁,伤残等级一级的为161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即: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61,以下依此类推);二级为14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级为118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四级为97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满30周岁不满50周岁,伤残等级一级的为108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级为97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级为8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四级为7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满50周岁以上,伤残等级一级的为8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级为7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级为65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四级为54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因工死亡农民工供养亲属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支付标准为:配偶为54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其他供养亲属为33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中子女(含弟、妹)按照年满18周岁终止领取的供养余年,每供养1年支付4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供养亲属有数人的,按上述标准一次性支付总额不超过108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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