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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城镇医疗保险细则有哪些?

宁义蝶
869
前言:第二条城镇医疗保险实行州级统筹,州、县市两级经办。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上述人员首次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时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在统筹地区以外参加城镇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按规定享受待遇的,不得在本统筹区重复享受待遇。第三章基金筹集第七条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统一设置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三个保险层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全州城镇医疗保险制度,提高统筹层次,增强基金抗风险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09〕16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09〕163号)、《州人民政府关于恩施州城镇医疗保险州级统筹实施办法》(恩施州政规〔2011〕6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城镇医疗保险实行州级统筹,州、县市两级经办。全州范围内统一筹资标准、统一保障待遇、统一基金核算管理、统一信息系统、统一就医管理、统一经办流程。
(一)统一筹资标准,指全州统一医疗保险参保层次,同一层次的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统一。
(二)统一保障待遇,指全州执行统一的个人账户计入比例、住院起付标准、医疗费用报销封顶限额和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
(三)统一基金核算管理,指全州执行统一的基金预决算制度,建立州级风险调剂金。
(四)统一信息系统,指全州使用统一的医疗保险信息管理软件,建立州级医疗保险数据库,实现州、县市定点服务机构相互连通。
(五)统一就医管理,指全州执行统一的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标准,定点医疗机构与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费用结算办法。参保人员在全州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范围内选择就医、购药,医疗费用按同一统筹地区标准及时结算。
(六)统一经办流程,指全州执行统一规范的医疗保险经办管理办法。
(七)两级经办,指州直和各县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分别负责本级的医疗保险经办管理,州级经办机构负责全州医疗保险经办管理的规划、组织和监督检查工作,对各县市的经办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考虑到地方财政承受能力,在不影响职工的医疗需求和待遇水平的前提下,城镇医疗保险州级统筹的相关工作可以在3年内分步到位。
第三条按照《关于加强社会保险经办能力建设的通知》(州政办发〔2008〕17号)要求,加强医疗保险经办能力建设,充实经办力量,落实管理经费,建立与服务人群和业务量挂钩的人员配备机制和经费保障机制,建立医疗保险管理服务的激励机制,逐步实现经办管理的专业化、信息化和精细化。
第二章覆盖范围及对象
第四条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职)人员都应依法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按人事管理关系(垂直管理部门按属地管理原则)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企业在经营所在地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上述人员首次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时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国有关闭、破产、改制企业,在关闭、破产、改制前的退休(职)人员按政策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第五条恩施州辖区内不属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学生(包括大专院校、中小学、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在城镇学校就读的农村户籍学生、城市规划区内的失地农民、长期进城务工农民工的非从业随住家属按自愿原则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第六条参保人员可按规定在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不同医疗保障制度间转换医疗保险关系。参保人员缴费年度内在不同医疗保障制度间转换医疗保险关系的,不得重复享受待遇。在统筹地区以外参加城镇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按规定享受待遇的,不得在本统筹区重复享受待遇。
第三章基金筹集
第七条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统一设置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三个保险层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配套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绩效工资改革到位的事业单位,其在职职工和退休(职)人员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纳入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其他用人单位或人员自主选择参加补充医疗保险。
第八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在职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的8%缴纳,个人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的2%缴纳,退休人员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在职职工工资总额和退休人员退休费(或养老金)之和的1%缴纳;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在职职工工资总额和退休人员退休费(或养老金)之和的3.5%缴纳。大额医疗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可以由单位在职工退休时按每年递增10%的标准一次性趸交10年。职工本人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州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按上年度全州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职工本人工资超过上年度全州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300%确定缴费基数。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上年度全州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第九条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上年度全州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

- THE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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