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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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下发通知,决定将资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范围,由城乡低保人员、农村五保供养人员,扩大到城乡低收入家庭中的重病患者、重残人员和老年人。
按照规定,已取得民政部门核发《北京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且未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无业的重病患者、重残人员和60周岁(含)以上老年人,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费用将由政府全额资助。其中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资助标准为:无业居民中的重病患者每人每年600元、重残人员每人每年300元、城镇老年人每人每年300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资助标准为,筹资结构中个人缴费部分由户籍所在区县财政给予全额资助。其中,重大疾病包括恶性肿瘤、终末期肾病、重性精神病、I型糖尿病、先天性心脏病、白血病、血友病等。
按照规定,已享受当年重残参保补助的特困人员,或已自行缴纳当年参保、参合费用的特困人员,不再享受当年的资助参保、参合待遇。申请资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低收入特困人员,应于每年8月底前,向户籍所在街道(乡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提出资助申请;申请资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低收入特困人员,应于每年11月底前,向户籍所在街道(乡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提出资助申请。
先生
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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