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人社局会同市卫生局、民政局、物价局印发了《徐州市开展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部分重大疾病按病种收付费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工作任务,推行医疗保险付费方式改革,有效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切实提高参保患者重大疾病的医疗保障水平,近日,市人社局会同市卫生局、民政局、物价局印发了《徐州市开展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部分重大疾病按病种收付费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本次试点先推行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乳腺癌手术治疗、宫颈癌手术治疗、耐多药肺结核、终重性精神病、末期肾病等7个重大疾病病种,以后根据上级文件和本地试点情况逐步推进。《方案》明确规定,试点初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择优选择具备相应技术资质的医疗机构开展试点,保证重大疾病医疗安全和医疗质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救治医疗机构签订《重大疾病定点服务专项协议》,明确收治对象、就医管理、费用标准、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定点救治医疗机构要按照协议提供救治服务,严格执行卫生部门制定的病种临床路径、标准化诊疗方案和住院流程。试点病种定额收费标准为全省指导价。职工医保在职人员实际报销额占医保结算价格的比例为81%,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70岁以上(含70岁)退休人员为90%,其他退休人员为87%。居民医保实际报销额占医保结算价格的比例为70%。
终末期肾病门诊透析治疗费和重性精神疾病门诊治疗费全额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个人不支付。此外,对符合《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苏政办发〔2007〕105号)规定救助条件的参保人员,通过医疗救助力争补偿额达到医保结算价格的90%。参保患者医疗救治时不受医疗保险三个目录(《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目录》)限制,报销医疗费用实行即时结算,不设起付线、分段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
患者完成治疗后,只需交纳个人自付部分,其余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直接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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