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及标准通知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国家、省、市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为规范基金支付,现就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及标准通知如下:
一、药品支付范围及标准我市以现行的《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规定的药品范围为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支付范围。其中甲类药品全额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乙类药品,个人先支付10%,剩余费用纳入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二、诊疗项目支付范围及标准我市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诊疗项目范围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的规定执行。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及标准如下:
1、特检特治:参保人员住院期间使用单价在200元以上的检查或治疗(手术治疗除外),即为特检特治,其支付标准为:单价在200元1000元(含)的,个人先支付10%;单价在1000元20000元(含)的,个人先支付15%;单价超过20000元的,个人先支付30%。
2、特殊材料:参保人员住院期间使用单价在1000元以上的材料,即为特殊材料,其支付标准为:单价在1000元20000元(含)的,个人先支付15%;单价超过20000元的,个人先支付30%。特检特治及特殊材料,个人先支付以后的剩余费用纳入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三、医疗服务设施支付范围及标准我市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规定的范围为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支付范围。其中床位费、住院诊疗费、护理费的基金支付标准如下:普通病房床位费、监护病房床位费、住院诊疗费、护理费,以本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普通病房三人间监护病房床位费、住院诊疗费、护理费标准为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注:我市现行的普通病房床位费、监护病房床位费标准分别为15元/床日、60元/床日。)安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2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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