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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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进一步保障患慢性病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保证医疗保险基金的合理支出、规范医疗保险管理服务行为,根据我市职工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慢性病门诊补助的病种范围、年度补助限额及补助比例见附表。慢性病门诊补助的年度起付标准为500元;患多种慢性病,所患病种均为关联病种的,补助限额在最高单病种限额基础上增加1000元,有非关联病种的,增加1500元。
第三条慢性病门诊补助药品目录由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组织医疗专家另行制定实行。
第四条慢性病的鉴定工作由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负责统一组织实施。
第五条享受慢性病门诊补助待遇的参保人员就医购药时,需携带慢性病卡(证)和身份证。所持慢性病卡(证)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违反者除追回基金损失外,将按有关规定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条承担慢性病参保人员就医购药的定点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县有关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接受各级医保经办机构的监督检查,对发现有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而造成基金损失的,除追回损失外,并处5倍以内的违约金,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慢性病定点单位资格,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先生
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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