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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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劳动局、医改办,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等七部委(局)印发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1999]15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11号)的精神,我厅会同卫生厅、财政厅、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采取基层推荐,专家遴选小组评审的办法,提出我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调整增补目录,经福建省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并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审核同意,在此基础上形成《福建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根据省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六月份在省本级和福州市先行使用,原则要求各地市应于7月1日起开始正式执行。现将《福建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印发给你们。
制定和使用《福建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是贯彻国家规定,加强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确保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改革工作顺利推进的重要措施;也是维护参保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参保职工基本医疗的需要。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医改办要加强与卫生、财政、药品监督、物价等部门配合,积极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宣传、学习、使用工作,严格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合理控制药品费用支出,降低参保人员人个负担。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要认真执行《福建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我厅医疗保险处反馈。
先生
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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