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度泉州医疗保险政策调整
日前,泉州市人社局和市财政局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泉州市职工医保政策作出了进一步的调整和完善。
关键词1视同年限临时工转正当年视同医保缴费年限
各地实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前,符合以下5条规定的,可以视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1.原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县以上集体企业的连续工龄;
2.经县以上劳动(人事)部门批准招工的县以下城镇集体(含街居)企业的连续工龄;
3.1996年1月1日以后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县以上集体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包括统配的大中专毕业生、退伍军人、国有集体企业调入人员等,并于2001年1月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工作年限;
4.军人服现役年限或参加军人退役医疗保险的年限(包括实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后);
5.临时工被单位录取为正式职工以后,其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临时工的工作年限,经认定可合并计算的连续工龄。按照《通知》规定,被开除公职的判刑和劳教人员,其实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前连续工龄不再作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关键词2年限不足按上年度平均工资60%为基数一次性补足
按照《通知》要求,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足的,应按本人申报办理医保在职转退休手续时的上年度统筹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一次性补足后,方可按规定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保人员补交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进入统筹基金,不划入个人账户。参保单位因各种原因欠缴或停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影响该单位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关键词3企业破产破产提前退休人员预留10年医疗保险费
按照《通知》要求,用人单位因宣告破产、撤销、解散或者其他原因终止的提前退休人员,除了按有关规定预留10年医疗保险费外,对破产、关闭、解散、拍卖、撤销等用人单位的提前退休人员,还需按预留10年医疗保险费的标准预留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医疗保险费,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对兼并、重组、合并、分立等用人单位的提前退休人员,应与在职职工同等条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缴纳医疗保险费,享受同年龄段在职职工医疗保险待遇,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关键词4医保中断中断缴费超3个月未补医疗费用医保不予支付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应保持连续,不得随意中断。中断缴费期间选择参加当地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或其他国家规定医疗保障方式的,再次申请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时可以免于补缴中断缴费期间的医疗保险费,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年限不作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
首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连续参保时间(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2个月的,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待遇最高限额不超过泉州市正常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保待遇的50%。连续参保时间(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2个月及以上的,按正常参保人员享受医保待遇。
参保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中断时间不超过3个月,以本人当期医疗保险缴费工资为基数补缴后,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统筹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
参保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中断时间超过3个月,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统筹基金不予支付。重新参保缴费时,以上年度统筹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中断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12个月内,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待遇最高限额为泉州市正常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保待遇的50%。
参保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中断时间超过3个月,本人不愿补缴中断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在重新参保24个月内,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待遇最高限额为我市正常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保待遇的50%。
关键词5离职参保暂未就业或未就业
以灵活就业人员续保解除劳动关系人员重新就业的,应及时向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关系接续;暂未就业或未就业的,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办理续保。档案寄存在社会化管理机构的,可委托该机构代办代缴。
2002年4月30日前原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集体企业的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应于2002年4月30日前参保,2002年4月30日后解除劳动关系的参保人员应于解除劳动关系的次月起办理续保。这部分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的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不足10年的,需补足10年缴费年限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关键词6同城化在厦漳就医后报销取消8%自付部分
根据《厦漳泉大都市区同城化发展总体规划》,泉州市与厦门市、漳州市实行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同城化,参保人员在厦门市、漳州市发生的医疗费用,取消执行原报销时个人需自付可报销医保统筹基金支付部分8%的规定,也就是说泉州参保人员在厦门、漳州看病享受与在泉州看病报销相同的医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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