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调整事业单位等参加工伤保险缴费基准费率
保障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工作人员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等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通知,调整事业单位等参加工伤保险缴费基准费率。
自2012年11月起,将天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参加工伤保险的基准费率,统一调整为按天津一类风险行业基准费率执行。
通知下发前上述用人单位已经缴费的,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重新核定,符合条件的予以退费。保障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工作人员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等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通知,调整事业单位等参加工伤保险缴费基准费率。
自2012年11月起,将天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参加工伤保险的基准费率,统一调整为按天津一类风险行业基准费率执行。
通知下发前上述用人单位已经缴费的,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重新核定,符合条件的予以退费。保障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工作人员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等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通知,调整事业单位等参加工伤保险缴费基准费率。
自2012年11月起,将天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参加工伤保险的基准费率,统一调整为按天津一类风险行业基准费率执行。
通知下发前上述用人单位已经缴费的,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重新核定,符合条件的予以退费。保障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工作人员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等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通知,调整事业单位等参加工伤保险缴费基准费率。
自2012年11月起,将天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参加工伤保险的基准费率,统一调整为按天津一类风险行业基准费率执行。通知下发前上述用人单位已经缴费的,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重新核定,符合条件的予以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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