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私了”导致无法认定事故责任
发生交通事故后不报案,竟然约定“私了”,后来肇事者反悔,拒绝赔偿,导致事故现场不存在而无法认定事故责任。
5月28日,正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经法官主持调解,宋某一次性支付黄某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合计32000元, 今年2月24日上午,正阳县雷寨乡关路口村农民黄某赶完集骑自行车回家,行至明临(明港至临泉)路关路口路段时,与相向行驶的宋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黄某被撞翻在地,导致右腿骨、右侧两条肋骨断裂,脑震荡。事故发生后,双方约定“私了”,宋某同意为黄某支付一切医疗费用,黄某没有向交警部门报案。宋某将黄某送至正阳县人民医院治疗,并支付了黄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伙食费。后黄某又转至驻马店中心医院治疗,其伤情经鉴定为九级伤残,需要后续治疗。黄某又找宋某支付其间的医疗费、伤残费等。宋某反悔,拒绝支付。 此时,黄某才向正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申请认定事故责任。可是因时间已经过去了一个多月,事故现场已不存在。黄某又没有证据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的存在,交警部门出具了不予立案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通知书》。 无奈,黄某到正阳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宋某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7839.56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法院结合查明事实,主审法官主持双方进行了调解。 最后,宋某与黄某达成调解协议:宋某当庭一次性支付给黄某误工费、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合计32000元,黄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拨打报警电话,由交警部门进行现场勘查及现场固定,以便进行事故责任认定。否则一旦“私了”不成,需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纠纷时,可能会出现类似本案的状况,导致事故责任无法认定,自身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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