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工伤保险条例的内容
参保范围
(1)企业,包括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是本法的主要调整对象。
(2)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即雇佣二至七名学徒或者帮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自然人。
(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4)灵活就业人员。由于工伤实行雇主责任制,由用人单位单方缴费,个人不缴费,因此未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
那么,公务员工伤保险条例有哪些规定呢?
小编介绍,《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明确了公务员、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可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享受有关,所需费用由所在单位按新《条例》及《办法》规定的标准支付。
《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参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案例:重庆公务员工伤保险条例相关内容
《关于重庆市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决定将该市党政机关、权力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以及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全部纳入工伤保险覆盖范围,以降低公务员的职业风险。
公务员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和《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执行。此次《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公务员工伤保险的参保、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等相关内容,使公务员工伤保险政策具体化,更有操作性。
重庆市规定,机关和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到本单位所在地区县(自治县)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公务员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与重庆市其他用人单位一致,以本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工伤保险费,缴费基数未达到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核定缴费基数。公务员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费率,按该市一类风险行业的用人单位缴费费率0.5%执行。该《通知》的出台,实现了重庆市工伤保险的全覆盖,实现了全市各类用人单位、待遇和标准的统一。
重庆市规定,2011年12月31日(含31日)前机关和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待遇等仍按工伤发生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符合政策规定的工伤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低于本市同期同等工伤职工最低标准的,从2012年1月1日起调整至工伤职工最低标准,待遇支付渠道不变。今后按照全市调整政策执行。这一规定体现政策的统一性和工伤保险制度的连续性,保障了公务员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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