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提高
哪些人能享受到?工伤职工的一次性医疗补助有多少?近日,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了《安徽省实施办法(修订草案)》,并拟于今年9月1日起实施。修订草案最大的亮点就是提高了工伤待遇,并扩大了范围。
范围扩大 事业单位可参加工伤保险
于2004年8月1日施行的《安徽省实施办法》,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可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此次修订则扩大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将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纳入。
修订草案明确: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标准提高 五六级伤残补助金都涨了
如果职工因工致残,并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将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此次的修订草案主要提高了五级、六级的相关待遇。
根据修订草案,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五级伤残24个月,六级伤残18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五级伤残40个月,六级伤残34个月。而在2004年施行的《安徽省实施办法》中,五级、六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分别是20个月、15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分别是35个月、30个月。
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职工,可得到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有所不同。在2004年施行的《安徽省实施办法》中,标准共分为4档,修订草案则增加至5档,分别为:不足一年的,按照全额的30%支付;不足两年的,按照全额的60%支付;不足三年的,按照全额的70%支付;不足四年的,按照全额的80%支付;不足五年的,按照全额的90%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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