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发布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5试点地区
8月6日上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改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自治区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标志着自治区医改工作持续推向深入。
实施方案明确,2013年在塔城地区、阿勒泰地区、乌鲁木齐市、阿克苏地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展开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5个试点地区114.43万城镇居民、292.17万新农合参合人员受惠此项政策。试点成熟后在自治区逐步推广。
目前,新疆城乡医保参保人数约1400万人,其中新农合1100万人。
大病保障仍是“短板”
医改四年来,我区全民基本医保制度框架已经建立,新农合参合率达到99.7%,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参保率超过95%,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网已经建立,各族群众“病有所医”迈出了关键性步伐。但全民医保体系建设取得的成效还是初步的、阶段性的,大病保障仍然是“短板”,城乡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现象时有发生。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目的就是要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
个人合规医疗费用给予再次补偿
自治区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参保(合)人员发生高额医疗费用,对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补偿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再次补偿的制度。合理确定大病保险补偿政策,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按医疗费用高低分段制定支付比例,原则上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
其中合规医疗费用是指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医疗费用。也就是说,非医保报销目录内的药品、治疗项目等,只要是合规的费用,都可以报销。鉴于调研中反映出的过度医疗、大检查等问题,《实施方案》提出了可规定不予支付事项,各地可从“各类器官、组织移植的器官源及组织源;人工器官和体内置放材料,超过社会医疗保险限量价规定;新型昂贵的特殊检查”等方面设定不予支付内容。
?22类重大疾病纳入大病保障范围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的统一部署,2011年起自治区新农合就启动了重大疾病的保障工作,先期将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儿童白血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病、终末期肾病、耐多药肺结核和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等8类重大疾病纳入大病保障范围;2012年又增加了血友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唇腭裂、肺癌、食道癌、胃癌、Ⅰ型糖尿病、甲亢、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结肠癌、直肠癌等12类重大疾病;2013年又增加了儿童苯丙酮尿症和尿道下裂。目前,新农合已将22类重大疾病纳入大病保障范围。
目前,新农合22类重大疾病的补偿,采取从新农合基金提取10%左右的资金作为大病统筹基金,其主要用于参合人员患特殊22类重大疾病和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补偿。对符合大病保障的参合患者按照新农合基金承担70%,大病统筹基金按照30%比例予以补偿。截至6月,各地定点救治医院按大病保障方案开展救治的患者已有2959例,占总病例数87.44%。
M6
保险方案
热门文章
最新文章
先生
女士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