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起呼和浩特城镇居民大病补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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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16日,记者从呼和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呼和浩特市对城镇居民大病补充保险工作做出了政策调整。从2014年1月1日起,呼和浩特市开始启动实施城镇居民大病补充保险工作,争取到2015年,大病补充保险平均实际报销比例不低于50%。基本建立起筹资机制合理、管理体制健全、运行规范的城镇居民大病补充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大病补充保险设立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规定代理商业保险机构的盈利率控制在5%以内,实际赔付低于95%赔付目标的剩余费用全部返还城镇居民大病补充保险基金。

16日,记者从呼和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呼和浩特市对城镇居民大病补充保险工作做出了政策调整。
调整后的政策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调整后的政策规定,城镇居民大病补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三级医院门诊统筹报销比例将从50%提高到60%,二级以下医院门诊统筹报销比例则由50%提高到了80%;已办理退休手续的被征地农民,依据2011年市政府1号令规定,按参保当年缴费基数的6%或4.5%一次性缴足20年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保险费,退休后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从2014年1月1日起,呼和浩特市开始启动实施城镇居民大病补充保险工作,争取到2015年,大病补充保险平均实际报销比例不低于50%。基本建立起筹资机制合理、管理体制健全、运行规范的城镇居民大病补充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大病补充保险筹资标准按人均35元筹集,其中城镇参保居民原每人每年20元的大额医疗费全部用于大病补充保险,不足部分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按每人15元的标准划入大病补充保险基金。居民本人不再另行缴费。
大病补充保险基金实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城镇居民大病补充保险设立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标准作为本年度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设定在10万元。该保险由商业保险机构代理。代理商业保险机构通过政府招标方式确定。规定代理商业保险机构的盈利率控制在5%以内,实际赔付低于95%赔付目标的剩余费用全部返还城镇居民大病补充保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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