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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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国保监会印发了《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并自发布之日施行。
《办法》对大病保险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作了明确规定。要求开办大病保险的保险公司必须符合偿付能力充足、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0亿元或近3年内净资产均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等条件。
《办法》要求保险公司加强大病保险服务能力建设。通过各种措施,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提供便捷服务。加强大病保险与基本医保、医疗救助的衔接,提供“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和异地就医结算服务。保险公司应通过医疗巡查、驻点驻院、抽查病历等方式,做好对医疗行为的监督管理,及时将发现的冒名就医、挂床住院、过度医疗等违规问题通报投保人和政府有关部门,并提出相关处理建议。
《办法》要求保险公司要遵循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对大病保险单独核算,加强资金管理,严格核定业务成本,据实列支大病保险经营费用支出,加强费用管控力度,降低大病保险管理成本,提高经营效率。要建立动态风险调整机制,根据实际经营结果、医保政策调整和医疗费用变化情况,通过调整下一保险期间保险责任、保险费率等方式,对保险期间的超额结余和政策性亏损等盈亏情况进行风险调节,确保大病保险业务可持续发展。
据介绍,大病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是指为提高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水平,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城乡居民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
M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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