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城镇居民医保大病保险政策解答
问:什么是“大病保险”?
答:大病保险是对城镇居民参保人员在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按照规定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后,一个结算年度内(即每年10月1日至次年9月30日)个人自付的超过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的住院医疗费用给予再报销。
问:为什么要建立“大病保险”制度?
答:目的是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使绝大部分居民不会因为疾病陷入经济困境,减轻城镇居民的大病负担。
问:享受对象是哪些人?
答:城镇居民大病保险享受对象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参加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时缴费的参保人员。(2)一个结算年度内,在政策范围内个人住院自付费用超过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标准的参保人员。
问:参保人员需要另交“大病保险”费吗?
答:不需要。合肥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按每人每年30元的标准,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累计结余中列支。
问:报销范围是什么?
答:参保居民住院在政策范围内个人承担的所有医疗费用,包括超过结算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即16万元以上的在政策范围内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
问:大病保险起付线是多少?
答:起付线标准依据合肥市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确定。2013年度(2013年10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为2万元。
问:大病保险有“封顶线”吗?
答:没有封顶线。只要是居民住院在政策范围内个人承担的所有医疗费用均可按规定比例报销,报销金额不封顶。
问:报销比例是多少?
答:参保人员在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三个目录)内,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在定点医疗机构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后,一个年度内个人自付的超过2万元的住院医疗费用,按保障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高低,采取8个等级分段(见下表)确定报销比例。
问:大病保险报销是否有病种限制?
答:大病保险报销没有病种限制,根据参保人员住院在政策范围内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而定,不包括特殊病门诊和普通门诊费用。
问:一个结算年度内可报销几次?
答:一个结算年度内最多可报销两次。“一次报销”即选择在年度结束后所有费用一次性报销;“两次报销”即在年度结束前报销一次,余下的费用在年度结束后再报销一次。单次住院报销申请的应在20日内完成补偿;年度报销申请的应在30日内完成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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