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咨询社区医疗保险问题
我家小孩是2012年11月出生的,出生后听别人说如果是独生子女可以办爱心保保险。现在又听别人说要为小孩子办理社区医疗保险,每年自己缴费约50元,如果现在不办理的话,到小孩入学的时候还得补交以前的保险,据说,到那时候就不是每年五十的标准了,而是一年要交好几百。
本人对社区医疗保险有个疑问:1、保险与不保险是否是自愿的,学校和社区有没有权利强制要求保险?2、像我这种情况:小孩前几年没有办理社区医疗保险,现在如果办的话是否要补交以前几年的费用,费用是怎么算的,时间又是怎么算的,到底是从小孩出生算起还是从社区医疗保险制度出台算起。有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据?这个保险难道不是交一年保一年的吗,跟以前的历史情况有什么关系?3、关于社区医疗保险这项政策,我们一般老百姓都不太清楚,都是听朋友说的,如果因宣传没有到位而影响了老百姓及时办理的话,再要求别人惩罚性地补交以前的费用是否合理合法?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回复: 社区医疗保险规范的称呼是南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简称居民医保),居民医保是自愿参保的,人社部门从未规定过任何部门可以强制要求居民参保。
2007年6月始,我市开始实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2010年4月我市在《关于印发南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洪府厅字[2010]182号)中明确规定:“市级统筹后,中断参保的,应自中断年份起按参保年度筹资标准全额补缴应保年限的参保费用”。
另根据《关于执行《南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有关条款的解释》(洪人社字[2010]334号)的规定:对于参保后又中断参保的,应自中断年份起按参保年度筹资标准全额补缴应保年限的参保费用。对于非主观故意(服兵役、出国工作学习、异地上学、服刑等)造成中途参保或中断参保的,不需补缴其因非主观故意造成未缴费年度的参保费用。故应参保却未及时参保的居民如不能提供非主观故意原因中断参保的证明材料,需补缴居民医保自实施市级统筹以来这几年的费用,但补缴金额的一半会划入该居民的门诊家庭补偿金,可用于门诊医疗费用支付。
M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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