鱼台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中心进一步确定居民大病保险的范围和标准
近日,为进一步做好鱼台县居民医疗保障工作,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4]13号)和《关于印发2014年山东省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人社字[2014]172号)精神和要求,对居民大病保险做出了详细规定:
居民大病保险的补偿范围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采取按医疗费用额度补偿的办法。居民一个医疗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含门诊慢性病和特殊疾病)医疗费,经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居民大病保险基金给予补偿。居民大病保险的医疗年度为1月1日至12月31日。
一、2014年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万元;个人累计负担合规医疗费用1万元以上(含1万元)、10万元以下的部分补偿50%,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部分补偿60%;一个医疗年度内,每人最高补偿20万元。
二、20类重大疾病包括: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终末期肾病、乳腺病、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血友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唇腭裂、肺癌、食道癌、胃癌、I型糖尿病、甲亢、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结肠癌、直肠癌。
城乡居民患20类重大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经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偿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部分补偿73%,1万元以下的部分补偿17%;患20类重大疾病以外的其他疾病发生的住院(含门诊慢性病和特殊疾病)医疗费用,按医疗费用额度补偿的办法给予补偿,按医疗费用额度和按20类重大疾病病种补偿的费用合并计算,每人每年最高补偿20万元。
M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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