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大幅度提高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长春提高居民医疗待遇大幅度7月1日起,我市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再次大幅度提高。居民医保成年居民年缴费标准由480元提高到520元;大中小学生和儿童年缴费标准由315元提高到360元,个人缴费由35元提高到40元。
缴费和补助标准调整后,居民医保有关待遇将进一步提高,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大病保险年度累计最高报销额度可以达到46万元。居民医保补助标准提高2014年度政府补助标准按每人不低于320元执行,由中央、省、市和区(县)按不同比例分担。
其中,低保人员个人不缴费,低保人员中的大、中、小学生和儿童,由各级财政补助360元,其他低保人员,由各级财政补助520元。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和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中,成人个人缴费40元,由各级财政补助480元,大、中、小学生和儿童个人缴费20元,由各级财政补助340元。年满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低收入家庭老人个人缴费100元,各级财政补助420元。困难未就业的市级以上(含市级)劳动模范个人缴费100元,各级财政补助420元。大、中、小学生、儿童各级财政补助320元,个人缴费40元。年度累计最高可报46万元今年,市医保部门将我市现行的居民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并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将原居民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按40个病种补偿扩大到所有疾病,合并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的6万元提高到16万元。
同时,还建立经常性的居民大病保险补偿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我市居民人均收入水平,2014年居民大病保险补偿基数为9600元,年度最高报销额度为30万元。也就是说,从现在起,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大病保险年度累计最高报销额度可达到46万元。居民住院起付标准和补偿比例统一统一住院起付标准。
成年居民住院起付标准统一确定为:乡镇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00元;区级医疗机构400元;市级医疗机构800元;省级医疗机构1100元。大中小学生和儿童住院起付标准不分医院级别统一为100元。统一住院补偿比例。成年居民在乡镇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治疗费用在1元至60000元以内的,补偿80%;在60001元至160000元以内的,补偿85%。在区级医疗机构,治疗费用在1元至30000元以内的,补偿70%;在30001元至60000元以内的,补偿75%;在60001元至160000元以内的,补偿80%。在市级医疗机构,治疗费用在1元至30000元以内的,补偿65%;在30001元至60000元以内的,补偿70%;在60001元至160000元以内的,补偿75%。在省级医疗机构,治疗费用在1元至30000元以内的,补偿55%;在30001元至60000元以内的,补偿60%;在60001元至160000元以内的,补偿65%。大、中、小学生和儿童无论在何种级别的医疗机构,治疗费用在1元至10000元以内的,补偿75%;在10001元至50000元以内的,补偿80%;在50001元至200000元以内的,补偿85%。
同时,经批准转外地治疗的住院医疗费,补偿比例按我市相对应的同级定点医疗机构和费用分段支付比例由原来的70%提高为90%。
M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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