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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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小编从市人社局获悉,我市出台了《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规定的通知》,调整了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和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筹资标准,提高了医保待遇,困难人群参保政府补助标准和低收入家庭标准维持原标准不变。
在调整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方面,从2015年统筹年度起,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提高60元/人.年。筹资标准提高后,在校大学生、学生儿童居民医保筹资标准调整为400元/人.年;其他非从业成年城镇居民医保筹资标准调整为620元/人.年。调整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筹资标准方面,从2015统筹年度起,在校大学生、学生儿童大病补充医陪保险费筹资标准调整为20元/人.年,其他非从业成年城镇居民筹资标准调整为60元/人.年。
提高医保待遇方面,从2015年1月1日起,参保成年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限额以下的部分报销比例调整为:社区(乡镇)卫生服务机构,居民医保基金报销比例由80%提高到85%;一级定点医疗机构由75%提高到8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由70%提高到75%;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由60%提高到65%。按成年居民缴费标准连续缴费5年以上的,在上述报销比例的基础上提高5%,最高报销比例不超过95%;参加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一个统筹年度内医保支付住院医疗费最高限额由30万元调整到35万元,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报销比例由80%提高到85%。
M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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