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医疗保险

鹤壁市城镇居民就医报销须知一、一般门诊参保居民因病情需门诊治疗时,须持本人《医疗手册》和医疗保险IC卡到本统筹地区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医疗费由门诊账户(IC卡)支付,或由个人用现金支付。
二、重大疾病门诊1.参保居民因慢性肾功能衰竭的透析、恶性肿瘤的放(化)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反应需长期在门诊治疗的,须持本人重大疾病门诊就医证到本人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每季度末后10个工作日内凭相关资料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报销,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结算后通过银行支付。2.申请报销时须提供以下资料:《居民医疗保险手册》、《重大疾病门诊就医证》原件及复印件、医疗保险专用处方、医疗费有效收据、辅助检查报告单、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银行存折(市内开户除邮政储蓄外)原件及复印件。
三、市内(本统筹地区内)住院参保患者在市内定点医院住院实行记账管理,即参保患者持本人《医疗保险手册》和医疗保险IC卡到市内定点医院登记住院,出院时直接报销医疗费。
四、市外(本统筹地区以外)住院
1.参保患者因病需转往异地住院治疗的,须由本市二级(含二级)以上定点医院出具转诊登记表,经市医保处备案后方可转院;因探亲、旅游等在异地急诊需住院治疗的,须在5个工作日内报市医保处备案;在异地居住1年以上(含1年)的,须到市医保处办理异地居住备案手续,异地居住期间,因病需住院治疗的,须在10个工作日内报市医保处备案。否则,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2.参保居民因急诊、转诊转院、异地居住等原因在市外住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出院后凭相关资料到市或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报销,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通过银行支付。
3.申请报销时须提供以下资料:(1)《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手册》、出院证、住院发票、费用总清单(跨年度住院还需提供每日清单)、病历复印件、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银行存折(市内开户除邮政储蓄外)原件及复印件。(2)转诊患者还须提供转诊备案表,异地急诊患者还须提供急诊证明,异地居住患者还须提供《长期异地居住备案登记表》。(3)报销分娩医疗费的人员还须提供《准生证》和《出生医学证明》。鹤壁市管理局地址:鹤壁市红旗街三巷老局委二楼东侧邮编:45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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