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大幅度提高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随着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全面实施,我市将大幅度提高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真正为全市广大参保居民带来福祉。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的6万元提高到16万元。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是指参保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范围和标准之内的住院、门诊大病、门诊慢性病医疗费总额。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照一定比例,以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进行报销。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年度内享受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16万元。
支付比例为:在一级医疗机构、二级医疗机构、三级医疗机构住院就诊的,起付标准以上到3万元(含3万元)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70%、65%、55%;3万元以上到6万元(含6万元)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75%、70%、60%;6万元以上到16万元(含16万元)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80%、75%、65%。
将参保居民住院分娩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新生儿医疗费纳入报销范围。其具体支付限额参照白城市职工生育保险相应标准执行,限额以内医疗费按居民住院报销比例执行。同时将参保居民住院治疗葡萄胎、宫外孕和妊娠高血压综合症发生的医疗费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支付比例与居民相应住院报销比例相同。
建立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在最高支付限额16万元的基础上,给予再补偿,最高报销额度为30万元。补偿基数根据城镇居民人均收入水平动态调整。2014年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补偿基数确定为9600元。支付比例分段递增,补偿基数以上至1万元(含1万元)支付50%;1万元至5万元(含5万元)区间每增加1万元,支付比例提高1%;5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支付65%;10万元以上至30万元支付80%。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报销额度为30万元。
M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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