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5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根据《宜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宜宾市财政局关于2013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宜人社办发〔2012〕161号)和《宜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4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有关问题的函》(宜人社函〔2014〕266号)精神,2015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已经确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5年度缴费标准(一)在校学生和未在校18周岁以下人员缴费标准在校大、中、小学生和未在校18周岁以下人员个人年缴费标准30元。(二)18周岁及以上人员(普通人员)缴费标准18周岁及以上人员个人年缴费标准160元。(三)特殊人员缴费标准18周岁及以上享受低保人员、重度残疾人员和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人员,个人年缴费标准104元。(四)不缴费人员1.低保家庭中的在校学生,低保家庭中未在校的18周岁以下人员。2.重度残疾的在校学生,未在校的18周岁以下重度残疾人员。3.“三无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扶养人、抚养人)。
二、缴费时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2015年度医疗保险费缴费时间为2014年10月13日—2014年12月20日。超过规定时间未缴费的,为中断参保。
三、缴费方式(一)在校学生和未在校18周岁以下人员缴费方式在校学生由所在学校、托幼机构等组织参保缴费;未在校的随家庭参保缴费。(二)18周岁及以上人员(普通人员)缴费方式普通人员续保缴费时,家庭人员较上一年度未发生变动的,可直接到翠屏农村商业银行缴费,缴费后银行出具社保专用收据和缴费记载单;家庭人员较上一年度发生变动的,须先行到社区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再到银行缴费。(三)特殊人员缴费方式特殊人员每年缴费须先行到社区办理资格年审,审核通过后方可到银行缴费。
四、特殊人员、不缴费人员的资格审验特殊人员、不缴费人员参保资格实行年度审验制。特殊人员、不缴费人员在每年缴费期持《宜宾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到社区通过资格审核后予以续保登记。审核资料按《翠屏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操作规程》规定留存备查。
五、特别提示由于宜宾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已经升级联网,按照政策规定,以下情况参保人员不能在代收银行正常缴费,需进行相应处理后才能缴费:(一)参保人员2014年度未缴费的,需到所在社区重新录入基本信息后,才能正常缴纳2015年度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二)参保人员所在单位为其缴纳了其他社会保险(职工养老、职工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的,参保人员个人不能再单独缴纳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三)参保人员在全市社会保险信息系统有多个身份证和姓名信息且不具有唯一性的,需到参保地社保机构确认更正后才能正常缴费。宜宾市翠屏区社会保险局2014年10月8日
M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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