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完善大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有关政策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委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大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渝人社发[2013]205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教委、民政局、卫生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教育局、社会发展局;在渝各高校:
为进一步做好在渝高校大学生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工作,根据《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渝办发〔2011〕29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大学生参加居民医保的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
重庆市辖区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称简称大学生)
二、缴费标准
大学生每学年度个人缴费标准执行我市城乡居民当年度个人缴费标准,与我市城乡居民年度个人缴费标准一并公布。
大学生个人缴费部分原则上由大学生本人和家庭负担,有条件的高校可以对个人缴费给予补助。对大学生中的困难群体,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渝府发〔2012〕78号)标准给予个人缴费资助,只收取扣除政府资助金额后的个人应缴纳参保费用。
三、缴费时间
在渝高校大学生参保缴费时间为每年暑期开学之日起的60日内。
四、医保待遇
(一)普通门诊
从2013年9月1日起,大学生普通门诊按每人每年50元定额标准由校医院统筹安排,专款专用,结余作为指标结转,超支由校医院负担。学生每次普通门诊医药费用报销比例为一档75%、二档80%,学年度的报销封顶线由学校根据参保大学生人数、普通门诊就医以及基金控制额度使用情况等,商参保地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定,原则上不得低于本学年度一档个人缴费标准。经校医院同意到其他医保定点医疗服务机构门诊就医的费用,由校医院按规定报销。其报销资金从校医院统筹安排的大学生普通门诊定额中支付。
大学生普通门诊学年度定额使用标准,根据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及学校的使用等情况,由市人力社保局和市财政局测算后调整。
(二)住院
大学生住院医保基金报销起付线:一级医院100元/次,二级医院300元/次,三级医院800元/次。报销比例:一档参保的大学生校医院(校医院为二级及其以下)和校外一级医院80%,校外二级医院70%,校外三级医院(校医院为三级的)60%,二档在此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学年度报销封顶线:一档8万元,二档12万元。
(三)特殊疾病
大学生患《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特殊疾病管理办法》(渝人社发〔2012〕102号)明确的重大疾病和慢性病病种,以及渝人社发〔2009〕185号规定的白血病,可按规定申请享受医保特殊疾病门诊的有关待遇。
对特殊疾病中的重大疾病和白血病,其门诊医药费报销执行住院的报销比例和起付线。其起付线一学年计算1次(一年内到不同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以最高等级计算),封顶线与住院合并计算,一档10万,二档12万;对特殊疾病中的慢性病门诊医药费不设报销起付线,报销比例与住院一致,学年内报销封顶线为2400元,同时患两种或两种以上慢性病的,每增加一种,年报销限额增加200元。
大学生特殊疾病诊断准入、资格申报、特病定点医院选择等按渝人社发〔2012〕102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意外伤害门诊
大学生发生无第三方责任的骨折、关节脱位、呼吸道异物意外伤害情形,其门诊医疗费用医保基金按80%报销,封顶线为每人每年1000元。
(五)计划生育补助
对大学生中的孕产妇,给予每人100元的产前检查和400元的住院分娩定额补助。对住院分娩有并发症治疗的,按住院政策报销,报销额低于400元的补足400元。
(六)待遇享受时间
大学生参保缴费后,其医保待遇享受时间为当年的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具有本市户籍的大学新生在其入学前已在当地参加我市居民医保的,入学后应参加大学生医保,并按规定享受大学生医疗保险待遇,其在当地参加居民医保的普通门诊定额报销资金未使用完的余额可以继续使用,原户籍地的居民医保住院和特病待遇中止。
对当年度毕业的大学生,其医保待遇的享受按以下办法执行:
1.大学生毕业当年已就业的,随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
2.大学生毕业当年未就业的,可按以下方式由其自愿选择参加医保:
(1)可以个人身份选择职工医保一、二档参保,办理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2)可自愿选择当年的居民医保一、二档参保,只缴个人应承担的费用。
(3)大学生在毕业当年9月1日后3个月内参保补缴当年费用的,从其完清费用的次月1日起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其待遇享受时间到当年12月31日止。
(4)国家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就医管理
大学生参保后,因病住院、特殊疾病门诊、意外伤害门诊的就医管理等,按照《重庆市医疗保险就医管理暂行办法》(渝人社发〔2012〕103号)规定执行。
六、其他
本通知从2013年9月1日起执行。过去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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