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病保险统一补偿标准;实行全员全病种覆盖
浙江大病保险统一补偿标准 实行全员全病种覆盖
近日,浙江省出台《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大病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首次将大病保险覆盖范围从原来的城乡居民拓展到包括职工在内的全体基本医保参保人员,并计划在今年年底实现全浙江覆盖。此外,《通知》还对起付标准做了明确规定,将参照各设区市上一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标准设定,超过部分将可以根据大病医保进行赔付。
哪些疾病算“大病”?
《通知》中指出,大病保险政策中大病概念是按医疗费用界定的。也就是说,《通知》中指出的“大病”,并非特指某一项疾病,而是参保患者医疗费用超过当地起付标准后,就能称之为“大病”,并享受大病保险政策。
浙江省人力社保厅医疗保险处处长王平洋介绍说,《通知》中所规定的大病定义,将覆盖范围拓展到了所有疾病,避免出现病种歧视,较好的维护了大病保险政策公平性。
浙江省统一补偿标准 不区分户籍全员参保
《通知》首次将大病保险覆盖范围从原来的城乡居民拓展到包括职工在内的全体基本医保参保人员,实现大病保险制度人群全覆盖。
王平洋介绍说,建立统一的大病保险制度有利于消除医保制度碎片化,使得城乡之间、职工和居民之间医疗保障待遇公平一致,不会因为户口原因产生补偿差异。
记者了解到,目前浙江省大病保险已经覆盖2634万人,建立统一的大病保险制度后,预计全浙江省现有5069万名基本医保参保人员将全部纳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受益人群规模将翻一番。
人均个人预缴保费7.5元 年初在医保卡扣除
按照收支平衡原则,浙江全省按人均25元的筹资标准筹集大病保险基金,能基本保证全省大病保险制度的正常运行。
记者计算后得知,按目前全省基本医保参保人数5069万人规模测算,人均筹资25元,浙江省用于大病保险待遇支出将达12.7亿元。
《通知》明确,所需资金暂按政府或单位70%、个人30%的比例,年初一次性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整体划拨。
王平洋介绍说,根据《通知》规定,在人均筹资25元中,各级财政承担70%,个人只需承担其中的30%,折算后为人均仅7.5元。
但是,由于浙江各市县经济条件、就医习惯、疾病谱、医疗资源分布等因素影响,各地大病保险赔付发生率也不尽相同。因此,《通知》只对筹资标准作了原则性规定,具体标准由各设区市结合实际,通过科学测算、统筹考虑,自行确定。
起付标准约为三万 医保待遇有较大提高
《通知》规定,起付标准参照各设区市上一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标准设定,2013年浙江省城乡居民人均收入为29975元,虽各市人均收入水平存在差异,但起付标准都在3万上下浮动。
也就是说,病患合规医疗费用经过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剩余部分如果仍然超过3万左右的起付线,超过部分将可以根据大病医保进行赔付。
以某病患30万合规医疗费用为例,在实际报销时,可以实行分段式报销:首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段,按照目前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大致实际报销60%左右医疗费用,也就是18万元;
第二,起付标准以下自行负担部分,按浙江省2013年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水平29975元计,约需个人承担3万元左右;
第三,按照大病保险报销段,扣除基本医保报销和起付标准后,进入大病保险报销段的合规医疗费用为9万元,按不低于50%报销比例,至少可以报销4.5万元。
最后,如果该患者符合民政部门医疗救助门槛,还按医疗救助政策,至少再报销3.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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