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陵农村居民不用另缴费也能享受大病保险
近日,海陵区政府办公室发布了《关于明确我区农村居民大病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确定海陵区所有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居民不用另外缴费,也能享受大病保险。
据悉,大病保险是对城乡居民因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再次报销,目的是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
2012年8月30日,《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布,明确针对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参保(合)人大病负担重的情况,引入市场机制,建立大病保险制度,减轻城乡居民的大病负担,大病医保报销比例不低于50%。去年7月1日起,市区的城镇居民可享受大病保险。近日,海陵区将这一惠民政策推广至农村居民。
据规定,海陵区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大病保险不同,2014年农村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20元/人,费用直接从2014年新农合筹集基金中划拨。以后年度,根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的筹资标准、补偿比例等情况,适度调整大病保险筹资水平。
大病保险主要保障参合人员经新农合补偿后,个人负担超过一定水平(1.5万元)的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的合规医疗费用。合规医疗费用是指政策范围内费用,即参合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发生的,并且符合海陵区新农合目录范围规定除自费费用以外的医疗费用。
大病保险的起付标准为1.5万元,个人自付的合规费用超过1.5万元以上部分的费用实行分段补偿。具体补偿标准为:1.5万元以上至10万元的部分,按50%的比例补偿;10万元以上部分,按60%的比例补偿。一个结算年度内大病保险补偿金额最高不超过8万元,结算年度从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2014年结算时间从10月1日至12月31日止),今后年度按上级文件规定适时调整起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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