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全面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流程“一站式”
日前,四川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决定在总结去年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今年在全省全面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据悉,开展大病医保,主要是充分发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制度的协同互补作用,发挥商业保险机构在控制医疗费用方面的专业优势,形成政府、个人和保险机构共同分担大病风险机制,实现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保障范围和报销标准据了解,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要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政策规定提供基本医疗保障。在此基础上,大病保险主要在参保(合)人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下,对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仍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再报销。
所以,大病保险中的大病不是指具体的某一种疾病,可以理解为因疾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比如张某患了重大疾病,总共花去医疗费用70余万元,符合政策报销范围的为60万元。基本医疗保险先报销了15万元,剩下的45万元就由大病保险按规定报销。
但是,这个报销首先要扣除一个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不高于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底城镇居民年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报销,总体支付比例不低于50%。由各地按医疗费用高低分段制定具体报销比例,或分段制定最低报销比例,医疗费用越高报销比例越高,原则上不设最高报销限额,通俗地说,就是报销不封顶。城乡居民都能参保据悉,凡是参加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含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都是大病保险的履盖范围。
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由各统筹地区已经建立的补充医疗保险制度提供补充医疗保障,因此不属于文件规定的大病保险覆盖范围。另外,大病保险不需要参保群众个人缴费。参保资金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新农合基金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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