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今天起开始实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最高报销比例达70%
为减轻本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大病医疗费用负担,天津市政府发布《天津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办法》从今天起正式实施。
《办法》规定,今年7月1日起,参加本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患病住院(含门诊特定疾病)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经过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在政策范围内年度累计个人负担金额超过上一年度本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超过的部分纳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保障范围。
2014年度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标准已经确定为:参保人员住院(含门诊特定疾病)治疗,符合医保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2万元,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报销比例分为三段,2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之间报销50%、10万元至20万元(含20万元)之间报销60%、20万元至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报销70%。
参保人员大病医疗费用实行联网结算,个人只需要承担应当由本人负担的费用,其余费用由大病保险资金与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当时没能实行联网结算的,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办理。此外,参保人员转外地住院或是在外地发生的急症住院,也纳入大病保险给付范围。
这次制定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注重与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相互衔接。经过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个人实际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由承保保险公司根据大病保险资金支付情况、大病患者家庭经济情况以及需要帮助的人数情况,每季度实施一次大病保险特殊帮助。对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的民政优抚、低保、特殊困难、重度残疾等困难群体人员,依次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的顺序结算医疗费用,并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一站式”结算报销。经过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和医疗救助后,个人实际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继续由医疗救助资金按照规定每半年给予一次特殊救助。
自2001年天津市启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来,本市已经建立起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两大基本医疗保险,其间又建立了一系列的补充保险,今年7月起,本市正式启动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可以说,当前已建立了多层兜底的保障制度,为百姓提供了扎实的医疗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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