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险报销比例不低于50%;由商业保险机构承办

记者从国务院医改办获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30日正式公布《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是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目的是要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突出问题。在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筹资机制方面,在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保障内容方面,在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承办方式方面以及在大病保险的监管工作方面,《意见》都分别做了详尽的说明。
保障内容:不增加个人缴费负担报销比例不低于50%记者: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要解决什么问题?群众个人是否会额外增加缴费负担?国务院医改办公室主任孙志刚: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为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人,所需要的资金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新农合基金中划出,不再额外增加群众个人缴费负担。
经测算,各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民年人均纯收入,可作为当地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的标准。当参保患者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超过这个标准时,大病保险对这部分人群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已经报销的基础上再次给予报销,要求实际报销比例不低于50%。
这里的合规医疗费用不局限于基本医保政策范围内,但为避免浪费和过度负担,不是基本治疗所必需的项目不列入报销范围。承办方式:由政府主导,商业保险机构承办记者:为什么由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孙志刚:以往,基本医保经办通常有两种形式,主要是行政事业单位直接经办,也有地方委托一些专业机构提供部分环节的服务。在总结地方经验和反复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城乡居民大病保险采取了政府主导、商业保险机构承办的方式。商业保险机构以保险合同形式承办大病保险主要具有几个优势:
一是能充分发挥商业保险机构的专业特点,加大对医疗机构和医疗费用的制约。
二是可借助商业保险机构在全国范围内统筹核算的经营特点,间接提高大病保险的统筹层次,放大保障效应。
三是利用商业保险机构专业化管理优势和市场化运行机制,有利于促进提高基本医保的经办效率。
大病保险的这种承办方式,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理论指导下,结合中国当前国情,对公共服务管理和运行模式所作的大胆探索与创新,国际上先例并不多。采用这种方式的基本想法是,在以保公平为基础和目标的前提下,更好地发挥市场竞争在提升效率和优化资源配置方面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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