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建立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的制度

参加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的人员,其看病住院费用报销后,如果个人自付部分超过一定标准,还可以按比例进行“二次报销”。
15日,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财政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建立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的通知》,决定建立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制度,提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最高报销限额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该政策将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按照《通知》,凡是参加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并足额缴纳保险费的在职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及退休人员都可以免费参加补充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内的住院、急诊留观转住院或急诊抢救死亡、转外就医、长期居外和探亲出差期间急诊住院等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中,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个人自付部分(不含起付标准)超过600元以上(不含600元)的医疗费用,可按比例“二次报销”。
视自付金额不同,补充医保补偿比例从40%~70%不等,并按照补偿比例分段进行核算。凡在沈阳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参保人员,直接在定点医疗机构享受二次补偿待遇,其补偿的补充医疗保险费用先由定点医疗保险机构垫付,待定点医疗机构与市医保局结算后,由市医保局将补充医疗保险费用通报给商业保险公司,再由商业保险公司审核后拨付给各定点医疗机构。
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后享受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待遇的个人自付部分,不在补充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内。补充医疗保险待遇期与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期限一致。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或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费期间,不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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