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医疗保险后看病如何报销呢?
本市许多参保人员近日不断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本报编辑部来电来信,询问实施医疗保险中看病如何报销。昨天,记者专门采访了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负责人,请他举例详细介绍了门(急)诊、住院看病医疗费用报销的具体办法。
这位负责人介绍,参保人员在定点医院门(急)诊看病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不足支付的由个人自付。
一个年度内医疗费用超过800元后,超过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销的比例为:在职职工50%;退休人员不满70周岁的为60%;年满70周岁以上的为70%。医疗费用超过5000元以上部分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报销。这位负责人举例说,职工赵某一年内患病在定点医院门(急)诊就医花医疗费用2000元。800元以内的由个人账户支付,超过800元以上的1200元,统筹基金为赵某负担50%即600元,赵某需要自己支付600元。
如果赵某是不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统筹基金为其负担1200元的60%即720元,自己需要支付480元。如果赵某是满7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统筹基金为其负担1200元的70%即840元,自己需要支付360元。这位负责人说,参保人员住院看病,按规定预交部分费用,用于结算自付部分的医疗费,多退少补。
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参保人员第一次住院的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10%;第二次及以上住院的为3%。在此原则基础上,依据医疗机构的不同级别,确定了不同的起付标准。
2001年,参保人员第一次住院的,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一级医院900元;二级医院1100元;三级医院1300元。第二次及以上住院的,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一级医院300元;二级医院350元;三级医院400元。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的最高限额为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4倍,2001年为44000元。
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在职职工85%;退休人员90%;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95%。
例如,职工王某于2001年11月1日至12月30日在某三级医院住院两个月,属于第一次住院,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总计38000元,统筹基金为他支付38000元减1300元所剩的医疗费的85%即31195元,个人自付38000元减31195元即6805元。如果王某是退休人员,统筹基金为他支付38000元减1300元所剩的医疗费的90%即33030元,个人自付38000元减33030元即4970元。如果王某是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统筹基金为他支付38000元减1300元所剩的医疗费的95%即34865元,个人自付38000减34865元即31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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