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医疗保险报销凭据骗取国家医保金被判刑
近日,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合同诈骗犯罪的上诉案件,作出了二审判决,上诉人陈默、潘华、陈廷英、张明洲以及原审被告人蒙某等五人合同诈骗罪名成立,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至十一年,并处罚金三千至二十五万元。
陈默,男,63岁,案发前系都匀市桥城医院法定代表人、院长。潘华,男,44岁,案发前系都匀市桥城医院副院长。陈廷英,女,59岁,案发前系都匀市桥城医院管理人员。张明洲,男,28岁,案发前系都匀市桥城医院工作人员。
蒙某,男,31岁,初中文化,案发前系都匀市桥城医院工作人员。 都匀市桥城医院于2010年9月依法设立,系有限责任公司,属营利性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系陈默。
2011年1月至2012年7月,陈默在经营都匀市桥城医院期间,伙同张明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虚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数据及假住院医疗发票骗取新农合资金,被都匀市卫生局查处,2012年7月被取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服务机构资格并全市书面通报。
2012年8月,都匀市桥城医院获批黔南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在履行医疗服务合同过程中,2012年9月至2013年5月期间,陈默、潘华、陈廷英、张明洲、蒙某分别向多人骗取或故意留存患者医保卡(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证后,陈默、潘华、陈廷英安排张明洲制作假住院病历、假处方、假住院发票等医疗保险报销凭据,以单位名义到都匀市社会保险事业局骗取国家医疗保险金,骗取报销国家统筹支付医保金共计人民币1156171.10元进入都匀市桥城医院帐户。
上述国家统筹支付医保金进入都匀市桥城医院帐户后,被陈默、潘华、陈廷英、蒙某分赃,各自分别用支票从都匀市桥城医院帐户上支取并占为己有,其中,陈默用支票取款303954.10元,潘华用支票取款以及用POS机套现344221元,陈廷英用支票取款500096元,蒙某用支票取款7900元。案发后,陈默、潘华、陈廷英、张明洲、蒙某均有投案自首情节;陈默退赃50万元、被扣押赃款4500元,陈廷英退赃40万元,潘华退赃10万元,蒙某退赃5400元,以上共100.99万元已由都匀市公安局发还都匀市社会保险事业局。
此案经都匀市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后,其中四名被告分别以犯罪性质应属单位犯罪和量刑过重等为由向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认为,都匀市桥城医院自设立以后,所得赃款分别由陈默、潘华、陈廷英、蒙某占有、支配 且未按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设置帐簿、登记帐簿,未能使用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入帐,存在重复入帐、多套帐、发票复印件和白条入帐情况,且该医院截止2013年5月31日的利润仅为38817.75元、自2013年2月至6月收入仅为94709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情形,不应以单位犯罪而应以自然人犯罪论处。
据此,依照我国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遂作出了上述二审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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