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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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费用报销范围的问题。根据《关于印发重庆市医疗就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12〕103号)文件规定:定点医疗机构对参保人员诊治时,应执行以下规定:
(一)《重庆市、和药品目录》、《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
(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行国家和我市基本药物制度的有关规定,按国家和我市医改工作要求执行。
(三)进行或使用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外的检查、治疗及药品,应经参保人员或其家属同意,所发生的费用由参保人员支付。
(四)使用《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中的乙类药品和民族药药品,其费用由参保人员按规定先支付自付10%(渝人社发〔2011〕43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除外),其余由医疗保险基金和参保人员按规定比例分担。
(五)使用《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内部分自付费用的诊疗设备、医用材料、治疗项目,其费用由参保人员按规定先支付自付部分和限额外的费用后,其余由医疗保险基金和参保人员按规定比例分担。需使用价值在600元以上的医用材料,应经参保人员或其家属签字同意后使用。
二、关于民政方面的政策。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渝府发〔2012〕78号)规定:扩大医疗救助范围 城乡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救助范围扩大到以下低收入人员: (一)城乡对象; (二)城市“三无”人员; (三)农村五保对象; (四)城乡孤儿。
先生
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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