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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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勇,男,40岁,1996年5月投保了10年定期意外事故保险,保险金额为50000元。投保时,林勇在投保单上的“受益人”一栏填写的是“妻子”。1999年6月11日,林勇回老家探亲,途中发生严重车祸,林勇当场死亡。之后,由谁来领取这份定期意外事故保险的保险金在林勇的两位“妻子”之间发生了争执。原来,林勇在定期人身保险投保单的受益人一栏中只注明“妻子”两字,并未写明其姓名。而在1996年5月林勇投保定期人身保险时,其妻子为徐某,两年后林勇与徐某离婚,于1999年春节与李某结为夫妇。因此,徐、李两人各持己见,同时到保险公司来申请领取保险金。分析:本案的关键在于“妻子”在法律上实质上是一种特定的关系,并不适合作为一种保险合同中受益人的指定方式。根据国内外的保险惯例,人身保险合同中指定受益人时,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均应记载在保险合同的有关文件中。因此,该合同应该视为无指定受益人的合同。林勇的定期死亡保险金5万元,应作为其遗产处理,由林勇死亡时的妻子李某和林勇的子女、父母平均分摊。启示:这是一起因受益人指定不明确而导致的保险纠纷,投保人在填写“受益人”时,是非常严肃的法律行为,建议应写明受益人的具体姓名,而不要以“法定受益人”或“妻子、丈夫、儿子”等称呼。同时,保险公司在审核保险凭据时要严格把关,提高保单的规范性,避免纠纷的发生。
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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