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医保局让我们详解基本的医疗保险缴费的政策
市医保局:详解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政策 唐山市政府《关于调整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政策的通知》,已自2015年1月1日起实行。
这一政策就是我们通常所称的“单基数”,它的核心内容是:设定最低缴费年限、调整缴费比例、明确缴费办法及待遇。按政策规定,2015年1月1日起,正常缴费的参保职工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最低缴费年限达到男满30年、女满25年,且医保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参保单位和参保职工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这一政策关系千家万户,为了帮助读者了解该政策,本报请市医疗保险事业局对该政策的热点问题进行详解。 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包括哪几部分? 答: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两部分。
什么是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答: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市本级及各县(市)区职工医保制度实施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工龄或工作年限。 按国家规定计算的工龄、工作年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社保经办机构记载的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可作为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范围有哪些? 答:国家法律法规对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有明确规定的,纳入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范围。 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的时间节点是如何规定的? 答:
(一)随单位参保人员,
1.市本级,2001年1月1日前,符合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范围的年限作为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2.各县(市、区),当地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前,符合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范围的年限作为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二)灵活就业参保人员,按照市本级、各县(市、区)灵活人员参保办法实施前的年限确定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1.市本级,2007年10月1日前以灵活就业形式参保的,以2004年8月1日前符合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范围的年限作为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2007年10月1日(含)后参保的,2007年10月1日前符合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范围的年限作为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2.各县(市、区),以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执行时间作为确定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的时间节点(以当地文件为准)。没有出台相关文件的,以市本级时间节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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