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合拒报销医疗费被告上法庭
一男子在郑州十八里河小便时坠河,家人呼救后,另一男子前来施救时,不慎摔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住院期间,死者家人共花费医疗费73.8万余元。但新农合却以该费用应由被救第三人支付为由,拒绝给死者家人报销医疗费。
谁该为见义勇为者的医疗费“买单”?在求助无果后,死者家人将新农合管理部门告上法庭。10月13日,开封祥符区法院审结该案,判决责令被告履行职责,按比例支付原告20万元的医疗费。他救人死亡,花去巨额医疗费2014年5月16日晚上11点左右,家住开封的胡先生和爱人一起,驾车行至郑州市绕城高速十八里河站东一公里路南处,突然内急,遂停下车到路边小便。当时,胡先生并不知道路下边是条河。一脚没踩稳,不慎从桥上滑下河。胡先生的爱人发现情况后,急忙打电话向附近的赵女士的爱人柳军(化名)求救。柳军接到电话后,二话没说,就急匆匆赶往胡先生的出事地点,展开营救。在营救胡先生的过程中,柳军不慎摔伤,伤势非常严重。柳先生被随后赶到的120急救车拉医院抢救。尽管医生多方施救,但柳最终还是经抢救无效后死亡。作为家里的顶梁柱新农合医保,但按照报销比例,新农合报销医疗费用最高不超过20万元。然而,让柳的爱人赵女士没想到的是,2014年6月27日,办完丈夫的后事后,赵女士向新农合办公室提交医疗发票,并申请报销应得费用20万元。但新农合办公室以此费用属于《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指导意见(2014年版)》中,“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情形,不属于新农合基金支付范围为由,拒绝为赵女士报销20万元的医疗费。那么,丈夫的巨额医疗费究竟该谁承担?新农合办公室认为,柳军的医疗费应该由第三人,也就是受益人承担。在争执无果后,赵女士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告上法庭,要求其履行职责,依照新农合规定的比例报销丈夫的医疗费。法院:第三人不承担责任,新农合应按比例报销此案经法院审理后认为,《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指导意见(2014年版)》中规定,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不纳入新农合基金支付范围,但此处的第三人,是指受害者的损失由第三方造成,第三人主观上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客观上实施了致他人损害的行为,导致他人受到损害的危害结果。只有具备这几个条件,第三人才应当对受伤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本案中,胡先生不是造成柳军伤亡的第三人,柳军在营救胡先生过程中,在没有外力的情况下,发生意外事故,针对胡先生来讲,柳军属于帮工,柳军所受的伤害,不是第三人造成的,是意外事件,被告以柳军医疗费用,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理由不能成立。柳军的爱人赵女士要求被告依照规定的比例,报销支付丈夫医疗费用的请求,符合“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指导意见(2014年版)”的规定,遂作出支持原告诉求的判决。以案说法,希望政府部门能无缝连接助人为乐是中华民族优良的传统美德,可柳军却因救人摔伤经医治无效而撒手人寰,在给家人带来伤痛的同时,又因新农合拒赔医疗费走上诉讼之路。对此,主审法官认为:见义勇为无人付医药费,损害的是公众见义勇为的勇气,影响的是社会正气。近期,见死不救、见危不助事件屡见报端。“看客”的冷漠、麻木当然应该受到谴责,但与见义勇为者的权益没有得到很好保障也不无关系。
社会在倡导见义勇为精神的同时,并没有从制度上给见义勇为者以保障,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这是一种矛盾,也是一种悲哀。要避免类似悲剧再发生,就必须完善见义勇为的相关制度,建立机制,在规范做法的前提下,政府各部门应做到柔性的无缝连接,有关部门不仅要加快整个程序完善的过程,更应减少官僚化操作,加快运作的速度,并在过程中设立透明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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